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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某甲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租用第三人的物业进行生产经营,与第三人分别为两个不同的独立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009年12月29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令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000元及2009年10、11月工资9574元。2010年2月4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深公劳仲案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付2008年6月19日至2009年5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元、2009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3800元。不服该结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你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同?

本案的关键存在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从磨房工资统计表载有“扣迟到/旷工、加班时间等内容”,可以证明本案是受到的监督和管理的,这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提交了磨房打磨工价表和磨光机工价统计表、证人证言、工资表等证件用于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但提交的证据均可以另一方面证明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另,本案中若原、双方存在的是承揽关系,则向发放的应是加工费,而提交的磨房工资统计表记载的是工资。

综上所述,因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提供工作场所给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了的监督和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并非承揽关系,系劳动关系,故要求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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