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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某公司近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最近,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期限即将届满。该公司决定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再经营。该公司想知道,如果这么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答:公司的经营期限是登记机关核准的允许企业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在经营期限内,公司可以合法开展经批准的生产经营。若经营期限到期,公司不愿继续经营,可办理注销登记。此时该公司就应当解散,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公司一旦因经营期限届满而注销,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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