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14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4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13-2014年冬季取暖费335元。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应在什么时候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怀孕期间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续签,则执行新劳动合同;如公司不续签,则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照样可以享受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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