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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向公司要工伤赔偿?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员工出交通事故身亡,家属向公司要工伤赔偿

死者何X系原告员工。原告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0月16日,何X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2015年6月1日是,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X的死亡属于工伤。原告周X系何X配偶,周X英、周X雷、周X超系何X子女,陈X系何X母亲。

另查明,五被告因何X交通事故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何X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餐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7508.91元。后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由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五被告803000元。庭审中,五被告确认调解款已履行。

五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被申请人支付何X丧葬补助金30708元;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陈X1244.52元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苏虎劳仲案字[2016]第2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391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工亡补助金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并得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何德珍的死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而原告未依法为何德珍缴纳社会保险,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由原告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被告已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获得了丧葬费赔偿,而陈明翠在居住地享受低保待遇和高龄补贴,且未证明其依靠何德珍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关于原告认为五被告系获得双重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是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并未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对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已赔偿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但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可兼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同,但可兼得。故原告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家属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继续获得工伤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除了医疗费不能获得重复赔偿外,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不悖,受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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