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原告熊某于2011年12月到被告昆明某洗涤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洗衣工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7日凌晨,原告熊某在洗衣工作过程中右前臂不慎被搅入洗衣机器中,导致原告右前臂开放性创伤及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肘关节脱位。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7月4日转院至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2年7月16日原告病情好转出院,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出院后原告一直在家休养,被告一直按月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直至2013年8月。后经法医鉴定原告达七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25000元,但被告提出只愿赔偿原告20000元,双方就此事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3年6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审理,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原告熊某与被告昆明佛华洗涤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我们先来看几条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在本案中,原告熊某自2011年12月到被告昆明某洗涤有限公司工作,具体担任洗衣工作,原告熊某在被告昆明某洗涤有限公司所从事的洗衣工作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并享受报酬,其提供的证据工资表证明被告按月支付其工资,每月工资为1600元,双方虽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与被告昆明某洗涤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想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材料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风险提示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等劳动纠纷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专业劳动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