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北京某商城与个体经营者邓某签订租赁合同,由邓某租赁被告的部分区域进行商业经营。2011年8月,员工纪某经人介绍到邓某所经营的区域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邓某发放,纪某向该商场缴纳了工作服押金。2013年4月,纪某与顾客发生争执后离职,后向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商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20元。2013年7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以纪某未能充分提交证据证明与北京某商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纪某的申请请求。为此纪某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延庆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北京某商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很容易混淆。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及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及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本案中,该商城与邓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其部分区域出租,实际经营人邓某自行招用纪某从事商品销售,并直接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虽然该商场持有纪某的工牌和工作服押金条,但实质上纪某仍是与实际经营人邓某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并非与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才会判决驳回纪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以上就是对“商场出租区域的劳动者与商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关于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等劳动纠纷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专业劳动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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