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孙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与被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争议,2010年9月27日进入被处从事前台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6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350元,被每月月底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当月全月工资。2011年11月28日被以严重违纪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工作至该日,工资领取至该日。
法院判决:不支持孙某诉求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工资?
被提供的2011年4月7日的员工违纪处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虽表示系在被强迫下签署,但其未向本会提供相关依据,故本会对其所述难以采纳,本会依据该份员工违纪处罚申请单上的事实描述、调查结果评议及被所述确认存在拒绝参加2011年3月31日部门例会和该日的另一个会议、拒绝参加2011年3月16日的部门培训及不服从上级安排的行为。
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违纪行为的规定显示,无故不参加公司的会议或培训构成轻度违纪,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构成中度违纪,故根据2011年4月7日的员工违纪处罚申请表上述内容及被所述,确认的违纪行为已构成三次轻度违纪、一次中度违纪。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中度违纪包括半年内累计受到两次轻度违纪,故的三次轻度违纪累计又构成一次中度违纪。因2011年11月17日、同年11月24日擅自离岗的行为系二次轻度违纪,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半年内累计受到两次轻度违纪的构成一次中度违纪。另根据《员工手册》中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中度违纪的属于严重违纪,现一年内累计三次中度违纪,属严重违纪。
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有包括但不限于严重违纪中罗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将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被以严重违纪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要求被自2011年11月29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按每月3350元标准支付2011年11月29日至裁决书作出之日止的工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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