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未完成任务被降职
张某自1998年开始到被上级单位东方酒店控股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12月5日,东方公司聘任担任被执行总经理。2009年9月16日,与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执行总经理,月薪为税后12000元。2011年8月25日,被董事会决议,将工资涨至税后14000每月。2012年4月25日,被作出“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将调整为质检培训部经理,工资调整为税后6000元每月,协商不成,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执行总经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但在担任执行总经理期间,从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均未完成单位预算,业绩不达标,其属于不胜任工作,2012年4月16日,被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做出决议:决定免去执行总经理的职务。2012年5月15日,被依据2012年4月16日《董事会决议》,向发出《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将工作岗位调整为质检培训部经理,工资调整为税后6000元。当庭确认,在其担任被执行总经理期间,检培训部经理的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
仲裁裁定: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公司能否主动调薪?
2009年9月1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大连丽景大酒店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汇编、董事会决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而《大连丽景大酒店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汇编》第一节载明了“总经理的任免权及报酬事项归本单位董事会所有”。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2012年5月15日,被依据其董事会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免去了执行总经理职务并无不当,在其担任被执行总经理期间,检培训部经理的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对要求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执行总经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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