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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想发挥余热继续工作?你要懂得这些才行!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年8月10日王某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3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体日加班的情况,该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专业劳动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与该会计师事务所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我们先来看几个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依据上述几条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下,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进入新的单位工作的,其与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医疗、劳动保障、解除合同补偿等不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而均需由双方之间协商确定。王某想要主张加班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相关约定,但王某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相关事项。因此,法院才会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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