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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将其辞退?

2018-10-1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陶某受雇与重庆某电器公司,2013年2月,陶某怀孕。在4月10日至13日,陶某在未向该电器公司请假的情况下,连续4天未到岗。4月15日,该电器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依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陶某在通知书上签字。当年12月2日,陶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驳回后其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解除与陶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律师说法

专业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大家可能认为,陶某作为孕妇,其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公司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劳动法42条提出的怀孕女职工特殊职业保障机制中也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通过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纪律,孕妇又违反了该劳动纪律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陶女士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电器公司纪律,电器公司可依规进行处理。劳动合同法的确给予了处于孕期的妇女特殊的保护。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当然包括处于孕期内的女性职工。在本案中,陶某明知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旷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该公司解除与陶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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