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陈某于进入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平安网主编,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5年3月10日,该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陈某当天离职,经与主管副总面谈后,陈某填写离职申请书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离职。离职申请书由公司保管,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业务调整。陈某认为,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离职义务,要求支付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不需要支付陈某代通知金。
律师说法
劳动法专业律师认为,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出现“代通知金”这个概念,这主要来源于香港雇佣条例。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其实指的是,公司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代替通知的日期,俗称“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代通知金,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本条法律,代通知金的支付要求是企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以上三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但是在本案中,陈某填写了“离职申请表”,想要求支付代通知金,陈某必须证明其离职是因为被告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约要求,但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业务调整”,这没有写明业务调整的前因后果,不能依此离职原因认定为被告强迫陈某离职。同时,陈某填写的系离职“申请”,陈某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曾强迫陈某填写该“申请”,故可以认定陈某单方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而作为劳动者的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非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陈某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代通知金的数额,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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