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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劳动权利义务谁来承担?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遭受工伤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蒋丽于2010年7月人职某化工销售中心,任司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其主要负责向某销售中心客户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研究所运送各种气瓶,装卸全部由其一人负责。人职以来,某销售中心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4月16日,其在工作过程中被气瓶翻倒砸伤,刘涛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因为某销售中心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某销售中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2010年7月1日至今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某销售中心承担。经审理查明:某销售中心的企业类型为个体,经营者姓名为刘涛。2012年7月,蒋丽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7月17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仲字[2012]第166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蒋丽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日,某销售中心被注销。蒋丽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确成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蒋丽与被告刘涛自2010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在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这一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属于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属于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即便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后,作为业主的个人或家庭,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当被认定,并且承担原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蒋丽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销售中心对其用工,故本院采信蒋丽有关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某销售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蒋丽的入职时间,对蒋丽关于其2010年7月1日人职某销售中心的主张予以采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某销售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且在蒋丽主张相关劳动权益时注销,故其权利义务由刘涛承担。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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