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单位数次签订相同的项目研究合同
陈某就读于某知名大学,其在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与某研究所签订了项目研究合同。该项目合同约定了陈某需完成对某地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由研究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底,陈某按照约定完成了该项目的研究,研究所对陈某的表现十分赞赏,因此提出要与陈某签订第二份项目研究合同,仍然是由陈某来独立完成研究项目。2016年,陈某出色地完成了第二个项目的研究任务。该研究所因此很放心将下一个研究项目的任务交给陈某,其提出了再次与陈某签订新的项目研究合同的请求。但是,陈某在得知该研究所的请求时,提出了研究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类型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该类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一年、两年,也可以是长期的,如五年、十年,但不管时间的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双方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该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的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其次,本案所涉及的劳动合同类型则是比较特殊的,该合同类型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从而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项目开始之日,为合同起始之日;该项工作或者项目完成,则为合同终止之时。
数次签订是否可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愿意采用将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或者是一年几签的方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这样用人单位便比较容易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反对用人单位一昧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失去了主动权,选择权交由劳动者手中。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只能按照要求续签。
虽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其表现形式不同,其在法律上独立于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连续签订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不属于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项目完成后,用人单位仍然有权选择是否要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以及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与该研究所已经签订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该两次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根据规定,该研究所有权选择不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所提出的请求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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