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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不上班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却不上班

2016年5月,赵某与某建材厂签订了为期四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赵某的工资为5000元/月。合同订立后,赵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履行职责,也从未在该厂领取过工资,该厂亦没有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份,赵某向该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在该厂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

签订合同不上班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乍一看符合了合法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但是实际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有待商榷。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服务,而劳动者则基于其提供的劳务从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即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务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劳动合同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关键。本案中,赵某与该建材厂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我们不能就仅凭这一份符合合同条款的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

依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要从下列三方面予以考虑: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相应主体资格;第二,劳动者根据约定提供用人单位所需要的有报酬的劳务,在单位的一切行为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书面上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合法劳动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书面凭证,并不能囊括劳动关系的所有组成要件。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赵某虽然与该厂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厂提供相应的劳务并获得报酬,双方实际上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能确认劳动关系

在现实当中,很多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劳动者求职的急切心理,告知劳动者不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反而是双方通过协商约定相应的试用期。劳动者亦往往会在此后遇到被用人单位以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雇的困境。

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仍能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为主张,这种抗辩是缺乏根据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基于双方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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