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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兼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谁买单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文某是A酒店职工,负责酒店日常用电维护。因工作比较轻松,文某产生了做兼职的想法。2016年2月,文某与B酒店协商达成用工意向,并于3月1日正式到该酒店任电力维护员,工作时间与A酒店一样“朝九晚五”。2016年7月13日,文某在B酒店工作时,A酒店电路短路起火。文某接电话通知后,用20分钟赶到A酒店迅速断电扑火,但此时已造成3间房屋烧毁严重。事后,A酒店要求文某赔偿损失,且在得知B酒店在同一工作时间招用了文某做兼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B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酒店诉讼请求。

现实中,常有劳动者做兼职,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对此,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作禁止性规定。

但是,如果劳动者兼职行为导致原用人单位遭受损害的,就另当别论了。《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A酒店电路起火时,文某正在B酒店工作,这是导致文某无法及时赶到A酒店断电灭火的主要原因,故B酒店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谨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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