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合同规定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提出辞职
A小姐至某航空公司应聘,公司对A小姐的情况十分满意,决定录用A小姐,但同时告知A小姐,公司规定A小姐从事的工作岗位每周将工作45小时,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A小姐对此无异议。于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五年后,A小姐以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不久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五年期间加班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了A小姐的全部请求。航空公司对此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职工有权请求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须支付A小姐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理由为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规定。而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侵害了A小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故A小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制定规章制度不能任意而为
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个小时,超过部分需要支付加班费,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A小姐引用劳动合同中单位指定违法规章制度侵害员工权益,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请求被仲裁支持。
制定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对企业HR提出的一项重要考验。因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很难有哪家企业数自己的所有规章制度都是完全合法的。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解约权,这是非常厉害的,因此,企业HR不得不全面修订企业规章制度,力争合法,避免处于被动地位。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能违反或者超越法律法规,否则不仅是无效规定,不能制约劳动者,而且如果因此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是对“劳动合同合意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能否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劳动权益维权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葛春喜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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