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申请人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认为李某入职其有限公司,在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签订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某在公司的勤工俭学属于兼职性质,其与兼职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被申请人李某答辩称自己是在校学生,但是上班的时间是八个小时以上,所读的学校是夜校,不符合在校学生的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该有限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主张李某为在校学生,其在某公司工作属勤工俭学,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仲裁所认定事实,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每天均超过8小时,每周六天,其工作时间不符合“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形,而李某主张其所就读的学校为夜校,属业余学校,不是全日制大专院校。因业余学校系为在职人员工余时间提供教育培训的学校,故其学员不属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生”。劳动仲裁认定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认定某公司应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法律无误。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的主体如何界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1、年龄要求:一般要求年满十六周岁。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劳动者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用人单位包括:
1、我国境内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夜校,属业余学校,不是全日制大专院校,李某不属于“在校生”,因此法院裁决合法合理。同时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值得我们注意。
以上就是关于“‘在校学生’入职引争议,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刚毕业以及未毕业的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寻找兼职或全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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