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遭受工伤却被拒绝确认劳动关系
2013年4月20日,王站东经人介绍到位于庆城县桐川乡郭旗村的“镇302-111井”担任司钻,王站东无相应资质证书。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将所承包工程中的试油工程分包给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将部分试油工程项目分包于九益公司,“镇302-111井”属于九益公司分包的试油工程。2013年4月27日下午,王站东在试油作业中被飞起的油管打伤,王站东向公司申请工伤遭到拒绝。
九益公司辩称,王站东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为复印件,无原件,该复印件上的法人“徐明志”与九益公司执照上的法人“许明志”不符,合同书由王站东书写与常理不符,合同落款法定代表人盖章为“郑海龙印”与九益公司法人姓名不符,合同签订时间与证人所述不符,九益公司对该劳动合同有异议。并提出王站东无相应资质证书,不能担任司钻职业,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用工条件,与九益公司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院认为,2013年4月,王站东为“镇302-111井”试油工程提供劳务,在试油作业中被飞起的油管打伤,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3年试油工程结算清单以及九益公司认可郑海龙系其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等证据证实镇302-111井属于九益公司分包的试油工程,九益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最后法院判决王站东与九益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
九益公司与王站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原判认定九益公司与王站东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至于九益公司与王站东之间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其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能够成为劳动者。至于其是否具有司钻的资格,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风险提示
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到劳动法赋予的一系列工伤保险等劳动权益,关键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上是本文对劳动关系成立标准的阐述,如果遇到相关纠纷或争议,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供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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