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恒安建司承包修建正宁县鼎盛花园小区商住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其公司第一项目部承建。焦晓丽的丈夫路怀朝于2013年9月9日开始在恒安建司第一项目部承建的鼎盛花园小区6号楼工地干活,陈栓宁、路怀朝、陈永峰、康自龙等具体负责木工、模板安装和水泥浇筑等工作,路怀朝上下班均骑摩托车往返,其劳动报酬亦由第一项目部支付。10月9日下午,路怀朝下班骑摩托车回家行至正周公路8km+900m处,与正宁县永正乡纪村一组赵祥骑的摩托车相撞,致路怀朝当场死亡。
后路怀朝之妻焦晓丽请求工伤认定,因恒安建司拒绝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及盖章,2014年1月17日焦晓丽以路怀朝与恒安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正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正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正劳人仲案字第0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认定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0月9日,正宁县恒安建司与路怀朝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恒安建司不服,于2014年4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恒安建司与路怀朝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恒安建司承包修建正宁县鼎盛花园小区6号楼及商住楼工程,由其公司第一项目部具体承建,路怀朝于2013年9月9日起在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10月9日下午6时50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对该事实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路怀朝从2013年9月9日起在恒安建司第一项目部鼎盛花园小区6号楼从事木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路怀朝与恒安建司于2013年9月9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恒安建司第一项目部属恒安建司为履行建设施工合同所成立的临时机构,具体职责是代表恒安建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第一项目部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法人恒安建司承担。因此,恒安建司辩称其与路怀朝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上以双方存在直接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在建设工程中,考虑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主体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后该自然人又招用其他自然人实际施工的,应当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施工者有权主张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形,但施工者往往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劳动关系得不到认定,劳动权益也将很难保障。因此本文介绍了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主体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后该自然人又招用其他自然人实际施工,施工者是否与建筑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如有相关争议需要解决,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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