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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退休,是否仍成立劳动关系?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超出法定年龄但未退休,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

原告张某于2007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被告当阳市红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12月26日,原告在当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发现患有煤工尘肺病,2013年4月21日,经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确认为煤工尘肺叁期。患病后原告无法上班并一直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原告要求被告红旗煤矿公司支付其工资并享受工伤待遇,被告辩称:原告张厚俊没有在被告公司工作过,其诉称的2007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成立,被告公司与张厚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7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红旗煤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超过退休年龄,仍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认为原告张厚俊与被告红旗煤矿公司之间于2007年2月至2011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张厚俊陈述2012年1月以后在治疗疾病,未在红旗煤矿公司工作,且主张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与被告红旗煤矿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张厚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离岗治病是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是经过双方协商认可的事实,故本院认为张厚俊的自行离岗行为应当视其为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告张厚俊与被告红旗煤矿公司之间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老年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关于原告张厚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到被告红旗煤矿公司处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法》在作出具体规定时对劳动者的资格只作出了一项禁止性规定,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是否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在符合一般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福利待遇、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得到基本保障后,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应当从法律上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结语

劳动权是公民的宪法法定权利,劳动者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福利待遇的,仍应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由此也能更好地保护老年劳动者的权益。以上是对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退休,是否仍成立劳动关系的介绍,如果遇到相关困惑和争议,请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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