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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福利待遇 劳动诉讼维权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因福利待遇不足提起维权诉讼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正和医院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于2000年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厨师职务。2008年1月1日被告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情况下又与原告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至2010年6月30日。该合同到期后被告在无法定解除、终止事实的情况下,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已满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4870元,赔偿金29740元,2010年半年奖金900元,污染费600元,10天年休假工资201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9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11元,返还押金5500元,失业金18000元,缴纳2000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滞纳金。

被告陕西正和医院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自其入职至离职10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9144元。对于社会保险,被告已经为原告缴纳了自其入职至2010年6月的养老保险。在仲裁时原告未提出医疗、失业保险请求,本次增加诉请未经仲裁委审理,不应受理,该请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已领取了失业补助金,办理失业保险没有任何意义。原告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且原告已休过带薪年休假,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2010年原告工作未干满一年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手册也规定14个月内不申请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上年度休假,原告同意并签字认可该规定,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要求退还失业金及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且被告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已支付过原告失业金补偿。对于加班费,原告并无任何加班证据,该诉请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未承诺过原告工资待遇里有污染费、奖金,也未收取过任何押金。原告出具的收据,是离职后补办入职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所收取的个人缴纳部分,多退少补,并已缴入个人账户。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正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某缴纳2000年2月至2007年12月的医疗保险,2000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失业保险,具体缴纳比例和缴纳金额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承担,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正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461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利益,但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遇类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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