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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如何追索 用人单位连带责任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兴龙公司、刘某某、周某某、鹏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4月1日到同年12月中旬,原告在被告兴龙公司承包的三星丽座3#住宅楼及2#地下室车库工程工地务工,从事钢筋工作业。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钢筋工班长周某某索要,周某某以项目部和刘某某拖欠其人工费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兴龙公司辩称,其公司承包了西安市长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三星丽座项目的施工建设,后将3#楼及2#地下车库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鹏凯公司。鹏凯公司指派李仕华、刘某某负责该项目建设,该工程现已基本完工,仅剩部分尾留工程。经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1533125元,扣除工程领借款1479500元,下欠54625元,同时约定尾留工程扣款64000元,如不能在2012年正月初十以前开工由被告兴龙公司自行安排。后鹏凯公司未能如期开工,兴龙公司已另行安排其他人员施工。下欠款与尾留工程扣款相抵之后,兴龙公司已多付9375元。而本案原告与兴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支付其劳务费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兴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某承认拖欠原告工资属实,但辩称其只是钢筋工班的班长,没有能力付钱,应当由被告刘某某和鹏凯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

被告刘某某、被告鹏凯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周某某的钢筋工班里从事钢筋工劳动,理应得到劳动报酬。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辩称其只是钢筋工班班长,没有给付能力,但根据其与鹏凯公司刘某某签订的分包合同及承诺书,证明是其与被告刘某某进行总结算后再向工人发放工资,实际系钢筋分项工程的承包人,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因被告鹏凯公司系违法将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周某某进行施工,且其尚未向周某某清付工程款,故其对拖欠的工人工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告鹏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直接参与了该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款结算、工资的支付,其领取工程款之后却并未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反而刻意逃避,故其亦应对所欠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被告兴龙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鹏凯公司并已清付工程款,故该公司对超出工程造价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5000元,被告刘某某、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劳动者报酬权依法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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