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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有规矩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问: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如何确定仲裁管辖?

金某是一家酒类企业的驻外销售人员,今年7月份和公司就销售奖金支付一事发生了劳动争议。因为该公司所在地在四川,而他是在河北从事销售工作,于是金某就在河北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可是,该公司随后也在四川提起仲裁申请。金某想知道,开庭是在河北还是四川?

答:本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问题。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向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本案中金某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由河北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公司要到河北来开庭。而对于该公司在四川申请仲裁,金某应当在答辩期满前向四川的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至河北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异议成立,四川的仲裁委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该员工;异议不成立的,四川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决定驳回金某的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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