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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怎样追索 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消灭后,劳动者提起诉讼追索报酬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霍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义乌市明达箱包厂业主。2012年4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到义乌市明达箱包厂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约定报酬2000元每月。嗣后,原告一直在厂内尽心尽职工作。2012年6月,被告触犯刑法,被刑事拘留,导致原告6、7、8三个月的报酬未予支付。后由相关政府部门出面,将义乌市明达箱包厂的部分货物予以变卖,支付了部分报酬。2012年9月3日,经结算,原告共有1376.77元报酬未支付,并由被告妻子签字确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理应按约支付报酬,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报酬1376.77元。

被告龚某某辩称,我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工资我会付的,但因我人在看守所,也没有钱,只能等我出来后再付。

法院判决:原雇主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被告龚某某均予认可,且有证据证明,故其事实应予认定。义乌市明达箱包厂系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由此经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经营人即二被告夫妻共同承担。原告现为被告提供的劳务,被告为原告支付的报酬,均应按双方约定履行。被告龚某某因触犯刑律应受刑事处罚,但并不影响原告依约向被告主张应得的劳动报酬。现原告主张的报酬,经被告唐某某签字确认、被告龚某某当庭认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某某、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霍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376.77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报酬权依法受到保护

第一,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享有者即劳动者有支配和处分权。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劳动者本人不积极主张,他人和国家也爱莫能助。所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的实现方面。

第二,劳动者在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是基础和保证。

第三,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过于繁杂、费用过于昂贵,使劳动者权衡利弊后,也会放弃其实现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有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已经超过了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权利的实现在经济上已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程序比较多;劳动者因诉讼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得不到补偿,致使诉讼成本过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不对等,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制定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理的诉讼程序,是劳动者实现其报酬权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利地促进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改善劳动者的人权状况,实现依法治国。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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