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
原告陈某诉被告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至2012年6月止,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66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660元。
被告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6月份劳动报酬计366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工资清单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属实,应承担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劳动报酬36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劳动者报酬权依法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在发现自身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维权。如遇类似诉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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