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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此收取违约金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无管辖权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

2017年初,王某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某银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自己收取违约金,并且不给劳动合同文本、不提供违约金缴款单原件,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银行退回收取的违约金。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实,该银行于2016年5月12日与王某达成了初步就业意向,双方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规定王某毕业后应到该银行工作,否则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就业协议中还规定,如王某未按期毕业、受到学校处分、体检不合格等,银行均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毕业后考取了公务员,未能按照约定到该行工作,她主动缴纳了1万元违约金。银行给了王某一张收取违约金收据的复印件。

案件处理: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管辖权。银行与王某签订就业协议,属于订立劳动合同和招用劳动者过程,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该案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银行收取违约金是违法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银行与王某签订就业协议不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这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并非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就业协议并收取违约金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签订就业协议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说的招用劳动者过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签订就业协议时王某还系在校学生,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就业协议中还规定,如王某未按期毕业、受到学校处分、体检不合格等,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双方并不必然就能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规定如果王某不到银行工作,她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是考虑到毕业生找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招录的费用。

调查过程中,该银行否认与王某签订过劳动合同。在王某无法举证与该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撤销了立案。至于银行只给王某违约金收据复印件,也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

相关概念:

所谓“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时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协议。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发放,每个学生只能领取一套有编号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工作,人事关系也要随之迁移。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开具全国高校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毕业生持报到证才能到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各种手续。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之时。

就业协议大多内容相对简单、笼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法定必备条款。因此,就业协议不是为了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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