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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报酬追索

2018-10-2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等

原告张某丙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入职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属关联企业,应当对原告的工龄进行连续计算。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提成,但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每月只发放提成,人民币1,500元的基本工资未曾发放过,被告应补足从入职之日起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完成某的举证责任,被告不确认此份证据也不要求鉴定,不应由原告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1、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人民币15,84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3、支付克扣原告的工资人民币3,360元;4、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办案费人民币5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关于拖欠工资,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已证明被告足额支付了工资,被告单位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社保清单显示被告单位到7月份还为原告购买社保,如果被告单位想解除与各原告的劳动关系,为何还继续为各原告购买社保呢?被告还是想各原告继续回来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支付律师办案费,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律师代理费,而不是办案费。但是从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中显示律师代理费是人民币0元,而各项办案费合计是人民币500元,所以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丙2012年2月份、3月份基本工资人民币2,806元;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丙2012年2月份、3月份多扣除的工资人民币338元;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丙应当承担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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