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16年初,徐某进入某制衣厂工作,在车间担任缝纫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2016年10月开始,因订单量过多,为完成生产计划,制衣厂规定职工每个月只能休息1天。2017年1月,徐女士因为工作太累申请辞职,并要求制衣厂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加班工资,制衣厂没同意,徐某遂申请仲裁。制衣厂辨称,厂里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况。
那么,计件工资制度下,存在加班情况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度除了要遵守计件定额的规定,还应当要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加班工资。
对于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本案中,徐某在完成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时间之外付出劳动的,制衣厂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最终,在仲裁委调解下,制衣厂支付了徐某加班工资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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