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追索凭借条工钱
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与被告王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9年10月,被告雇佣我们干工程,约定每天工钱70元。完工后,被告于2009年11月24日给我们出具欠款手续,共计68天,每天70元,合计4760元,后经我们索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钱47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五原告受被告王守某雇佣干工程,2009年11月24日被告王守某给五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郑家埠村侯某某20.5王某某12.5陈某某16天刘某某17天邓某某2天合计68天×70=4760元王守某09.11.24”。审理中,五原告提交了该欠条。五原告主张被告未给付欠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给付2500元,尚欠2260元未付。被告王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法院判决:借条有效,雇佣方支付相应报酬
本院认为,被告欠五原告22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劳动报酬,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守某付给原告陈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劳动报酬22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因拖欠工资而签署的借条,会在雇佣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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