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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握“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

萧先生是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2017年5月24下午2点,工作中的萧先生突然头脑晕眩,全身虚汗淋漓。在同事冯先生的一再劝说下,萧先生回家休息。当天晚上7点,萧先生的妻子发现他在家中已经死亡,医院的检查结论为心猝死。

那么,萧先生属于因工死亡吗?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除了在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还在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如认定为工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病。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和值班的工作时间。而疾病的诱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如工作劳累或工作紧张,也可能是非工作原因,比如劳动者身体健康方面存在问题。

第二,发病时正在工作岗位上。一般工伤的工作区域为“工作场所内”,而工作场所是带有一定区域范围的,其空间显然要比“在工作岗位上”的空间大。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亡的情形中,“在工作岗位上”一般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工位或办公室,且劳动者正在准备或处于提供劳动义务的状态。

第三,突发疾病的结果为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职工突发疾病后,可能出现多种情况:一是经过一定时间治疗休息后得到康复;二是某一器官或组织出现功能性障碍;三是全身瘫痪;四是突发疾病后死亡。一般的工伤认定须遵从“三工原则”,也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伤亡”。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无论员工伤亡结果如何,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突发疾病一般是属于职工自身身体健康缺陷所导致的,与“工作原因”并没有直接关联性。因此,这一工伤对发病后果的“严重性”做了限制,即职工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

关于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实践中有三个争议的焦点:

一是死亡地点如何确定的问题。有人认为,“突发疾病死亡”工伤应该是死在单位、死在单位送往医院的路上或者是死在从单位送到医院后。如果职工在单位突发疾病后回家或回单位宿舍后死亡的,或者是发病后先回家然后再赶到医院后死亡的,则不能视同工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某些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发病,如果在回家途中或回家后突然死亡,符合某些疾病发作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状态的,回家或回单位宿舍后48小时之内死亡的,也应当视同工伤。

二是48小时限制是否合理的问题。“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病而导致死亡,但是因其后果非常严重,为了安抚死者家属,立法特别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但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尽管有人会觉得48小时过短,这样的立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视同工伤已经是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的价值理念所作的延伸和让步,而且作为延伸性规定,就必然涉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限问题,不可能无限扩大。因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应该严格适用“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死亡的时间以及死亡标准认定的问题。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的不一致,笔者认为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关于死亡的标准问题,中国目前并没有死亡标准的立法。医学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和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本案中,萧先生虽然死在家中,但是其发病时正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在单位时的身体状态也符合心猝死的先兆。因此,在同事冯先生能够据实作证的情况下,应认定萧先生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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