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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何效力 劳动诉讼的举证规则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引发的争议

原告张某诉被告纳玛特康而健健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纳玛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七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告知免除其职位,且未安排其新职位,同时被告亦取消了其登录公司邮箱的权利及禁止其进入办公区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了管理员工的正常范畴,被告系于2013年11月19日主动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其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另被告CEO余亮恒曾于2009年2月26日向其签发了股票期权合约,约定其可以0.00001港元的价格分三年购买香港纳玛特国际有限公司35,000份股份。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其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该期权合约,但被告不予配合。现要求:1、确认被告2013年11月19日与原告解约违法;2、被告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人民币239,292元;3、被告履行股票期权合约,支付股票期权合约对价款35,000港元。

被告纳玛特康而健健身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与被告及关联公司先后签订七份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系于2014年2月26日与原告合法解约,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原告的诉请3已超过仲裁起诉期限,同时期权合约并非被告与原告签订,原告向被告主张系主体错误,且合约中亦未确定行权对价,原告亦从未向被告提出过要求履行该合约,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股票期权合约对价款35,000港元。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判决: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但维权是需要符合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利益,但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遇类似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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