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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什么义务 劳动诉讼的举证规则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劳动者私卖货物

原告杭州光科新型薄膜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光科新型薄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08年12月18日起到原告处工作,曾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至2011年6月10日离职。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70910元的货物,后转卖给其客户路桥阿鹏汽车装潢店。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70910元。

被告魏建军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自2008年12月18日起在原告处工作,曾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被告在此期间的一切商业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被告也并不获取除工资报酬之外的其他收入。2.原告诉称中关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向其购买货物的主张,纯属子虚乌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用人单位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向原告购买价值170910元的货物,后转卖给其客户路桥阿鹏汽车装潢店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杭州光科新型薄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诉讼程序中,要完善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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