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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样追索 劳动赔偿金的取得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原告曾庆淮诉被告鸿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曾庆淮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处工作,从2014年5月起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到2014年7月共拖欠15316元。原告于2014年7月出差7天,差旅费共计1484元也拖欠未予报销。被告法定代表人柳春林于2014年10月23日起失去联系,单位关门停产。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鸿瑞公司向原告曾庆淮支付拖欠的工资15316元及差旅费1484元;2、被告鸿瑞公司向原告曾庆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77.5元。

被告鸿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其放弃相关答辩权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被告鸿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曾庆淮支付拖欠的工资15316元;

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曾庆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77.5元;

驳回原告曾庆淮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报酬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损害时,诉讼是能够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有效途径。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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