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扬中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马某投诉,反映扬中市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其本人办理2013年12月至2018年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一件看似平常的案件,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却牵扯出意想不到的背后隐情。
接案后,扬中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前往该公司进行处理,经调查发现,马某于2013年11月入职,2018年2月提出离职。入职时,马某以个人情况特殊为由,强烈要求公司只需从2017年开始帮他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得知该情况后,监察员顿时心生疑惑,为什么马某强烈要求分段缴纳社会保险费呢?其中有何不为人知的隐情?
随后,监察员与社保中心核定该名职工应补缴保险费数额时发现,马某自2015年1月开始每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这一重要线索的出现顿时解开了监察员心中的疑惑——原来马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骗取失业保险金。
得知这一线索后,监察员再次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在相关事实的佐证下,公司负责人拿出了一件重要物证——马某入职时写下的说明。说明中马某明确表示,只要求公司从2017年帮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外,公司负责人还指出,当时入职时,公司为马某申请办理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由于其本人入职前已经在农村参加过医疗保险,而马某又不愿放弃,所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没有办理成功。监察员在做好调查笔录的同时,耐心地向公司解读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负责人当即明确表示,愿意为马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当日,监察员再次问询马某,确认了马某诉求主张,核定了要求补参保时段,并形成书面材料由马某签字确认。在与失业保险科查询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记录比对中,完全证实了马某向监察大队提出要求公司补办养老保险的时段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段完全吻合。
2018年3月7日,马某和用人单位相约一起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监察大队会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工作人员再次问询马某,告知其涉嫌骗取失业保险金,并告知其相关法律依据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马某退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马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情绪异常激动,表示自己会与单位协商处理此案,要求监察大队不再处置。在得知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一案和骗取失业保险金一案分开立案查处,其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领取的21888元失业保险金必须退回时,马某气急败坏,坚决不退还已领取的失业金。
之所以出现该案的情况,监察员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马某在入职该公司前,曾在另一家企业工作。由于这家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马某离岗后,仍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底。马某自认为隐瞒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有了之前的“精密计划”。
该案至此,所有证据均表明,这是一起职工故意隐瞒再就业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典型案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41条之规定,该职工在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将会面临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目前,马某已将违法领取的21888元失业保险金全数退还,其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因涉嫌违反刑法,扬中市人社局已将此案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近年来,少部分劳动者做起了“鱼与熊掌兼得”的美梦,一边不断换岗再就业,一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企业也安于享受节约用工成本的好处,但这样的“如意算盘”真的划算么?从上面的案例可以清楚发现,对于劳动者来说,骗取失业保险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远远大于所得的利益,甚至还可能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对用工企业而言,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减少一定的用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弊大于利。一方面,企业可能会面临着今后为职工补办社会保险的风险;另一方面,实际用工期间不为员工参保,会给企业用工埋下巨大隐患,产生的相关保险待遇将会全部转嫁至企业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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