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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后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责任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用人单位因不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起诉员工

原告唐山贝氏体钢铁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子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鹏、被告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诉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原告没有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剥夺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辩称,我进厂时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是原告申请的,工伤认定书已经交给原告了,应该支付我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户某某于2010年4月6日签订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所属炼钢厂工作,月工资人民币4200元。2012年4月12日20时20分被告户某某在工作中被烫伤,先后住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眼科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治疗,被告住院期间除被告家人护理10天外,由原告派员工护理。被告的医疗费用已由原告支付。被告的医疗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已由原告支付。

2012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9542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在从事原告处工作中受伤,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130207-5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唐劳鉴字3429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所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贝氏体钢铁福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山贝氏体钢铁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户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唐山贝氏体钢铁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户某某支付保险待遇人民币174524.39元。

律师说法:劳动者工伤后,有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阅读上文可知,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遇相关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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