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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能得到补偿吗 劳动者工伤待遇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劳动者工伤后向用人单位求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华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某某诉称:2014年3月7日起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木工,建立了实际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13日7时左右,原告在从事承建的创业园模板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颅脑等全身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湖州市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8天,已花去的医药费由被告先行垫付,出院后医院共建议休息4个月、护理4个月。原告的受伤被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原告的劳动能力障碍为八级。2015年3月20日,原告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2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217410元;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11个月的本人工资44836元;解除原、被告实际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9309元。

华丰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2014年2月21日。原告自上班到发生工伤时止没有超过30天,即一个月,尚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法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倍工资应当不支持。三,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当时约定大工工资为200元每天,原告做了5.5天,工资已经结清,原告受伤做的包工,就是被告将拆木板的工程包给木工班组,所以原告工资不能按照包工每天计算,且包活是很少的,因此原告要求按482元/天计算本人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发生后,原告没有去被告处上班,可以认为是原告主动辞职,故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诉请的医药费215元,与工伤没有关联,不应支持;原告住院天数应该为67天;护理费天数应该计算住院期间内,标准应该按照101.57元/天;停工留薪期由法院酌定;原告的工资按照1100元/月计算。原告受伤后领取了15000元,被告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综上被告认为仲裁机关对本案的裁决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法庭按照仲裁裁决依法公正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工伤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尚应支付给原告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计人民币90167元。

被告广德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广德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原告杨某某办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等相关理赔事宜,并将理赔款给付原告杨某某。

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职工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损害时,诉讼是能够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有效途径。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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