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承建大洼县田家镇壁城康桥住宅小区期间,被告在原告的施工工地工作。原告为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8月13日,被告在原告的工地下班时,不慎从四楼摔下,经诊断为截瘫、胸12腰1椎体骨折脱位。该事故经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经鉴定为工伤二级。2015年2月,经大洼县人民法院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的赔偿义务为811,676.00元,并且法院根据大洼民一初字第01064-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账户内的存款700,000.00元进行了冻结。原告已支付赔偿款131,000.00元,被告的工伤赔偿已完全得到保障。在该起工伤案件诉讼期间,被告将原告为其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款共计182,000.00元全部领走。原告对被告的工伤赔偿义务已经由人民法院确认,且法院已将原告应支付的相应赔偿款进行了冻结,该保险赔偿款的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相重合,被告在已经得到工伤赔偿保障的情形下,领取该保险赔偿款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并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将该保险赔偿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保险赔偿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18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第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即使原告因失去了相关利益而提出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也应依法被驳回。综上,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投保,系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人身专属性。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也是保险的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取得保险金具有合法根据。被告伤情经鉴定被认定为工伤,基于工伤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具有合法根据。因被告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获得赔偿,且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故被告取得保险金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伤残保险金16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缺少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自愿签订医疗费申请协议书,双方就医疗保险金20,000.00的分配已达成合意,被告同意在原告赔偿范围内扣除医疗保险金,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医疗保险金20,000.00元。
驳回原告盘锦天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不应任意签署法律协议,否则可能丧失合法利益。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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