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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怎样求偿 劳动诉讼处理方式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奉鸿金属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保磊诉称,其于2013年1月至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2013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对于赔款事宜,双方经过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嗣后,被告未能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赔偿款60,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销了第1、第4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奉鸿金属制品厂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原告受伤事宜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按约要求被告支付60,000元,具有事实依据,亦无悖于法,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奉鸿金属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受伤赔偿款等人民币6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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