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廖波与被告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廖波诉称,原告是被告承建的美丽·阳光家园F组团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于2013年10月进驻施工现场。被告从2013年11月起拖欠工资。2014年3月初,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结清所欠工资。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50元、2014年2月工资6500元。
被告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原告自己的陈述,其由森伟杰公司招聘和发放工资,并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以及到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应当认定原告未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同时,原告以被告与森伟杰公司存在非法转包,被告欠付森伟杰公司工程款,以及与森伟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工资均由被告支付为由,要求作为总包方的被告承担责任,该项主张既无证据证明,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波的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举证规则举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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