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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者怎样追索报酬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智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郝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经常安排原告加班却未曾支付加班费,工作期间未发放午餐补助。被告一直未按照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工作认真勤勉,2014年5月19日以来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在向被告讨要工资时,被告怒将原告辞退。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78.16元;支付原告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3678元;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支付原告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的加班费230元;支付原告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餐补费用204元。

被告智星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均不同意支付给原告。我方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原告开发的东西让我们用,我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原告也没有东西给我们,原告的请求我方不同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郝某某与智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及为郝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本院认为双方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双方签订协议后,未按该协议实际履行,郝某某要求按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郝某某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为智星公司提供了劳动,智星公司应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00元支付郝某某上述期间的工资2052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智星公司未与郝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郝某某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52元。郝某某要求智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餐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济南智星电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某某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52元。

2、被告济南智星电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某某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6日工资2052元。

3、驳回原告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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