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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待岗期间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解除

2018-10-2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碑店市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1990年开始在原高碑店市糠醛厂工作。2001年企业改制后,原糠醛厂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被告承继,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9月被告称效益不好通知原告在家待岗,未发放任何待遇。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提起劳动仲裁。高劳人仲案第105号裁决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及生活费数额计算错误、起止期限模糊、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1997至199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金20000元;补偿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生活费25000元;补偿2013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10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0元;被告为原告补办1990年至今的工伤、失业、医疗保险,将医疗保险卡交给原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高碑店市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自2013年9月原告未在被告单位工作,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其生活费25000元。原告的养老、工伤保险已经由被告缴纳。1997年至199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应当由原糠醛厂履行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13年7月以前的各项请求均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对涉及社会保险类的诉求不应受理、审理并判决,社会保险应由社保机构进行追缴,不应直接支付给个人,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高碑店市糠醛厂在改制过程中,没有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向职工发放安置补偿费用。高碑店市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原高碑店市糠醛厂的资产、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原高碑店市糠醛厂的职工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2013年9月被告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通知原告在家待岗,应向原告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最低工资1260元/月的80%计算为1260元/月×80%×12个月=12096元。原、被告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额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陈良的工作年限自1992年3月至2014年8月,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008年之后按实际工作年限7年计算。原告应得经济补偿金为680元/月×12个月+1260元/月×7个月=16980元。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工伤、失业、医疗保险,以及缴纳2013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缴,本院不予处理。仲裁时效应自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起开始计算,原告仲裁申请未超过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高碑店市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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