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永合橡胶与被告张桂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永合橡胶诉称:被告张桂梅是原告的职工。原告由于生产经营困难欠被告工资。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第904-2号裁决书以被告自己要求的工资数额为依据的,该裁决的依据不是原告出具的,不能作为被告的应发工资,故,原告要求撤销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第904-2号裁决书,给付被告2013年9月、10月、11月工资共计36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桂梅未到庭未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原告永合橡胶与被告张桂梅对2013年9月的考勤和计件明细表由永合橡胶的职工陈春城、刘婕统计均无异议,本院对2013年9月份考勤和计件明细表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考勤和计件明细表核算出2013年9月份张桂梅工资1177元,对该数额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张桂梅主张2013年9月工资1177.20元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永合橡胶未能向本院提交2013年10月、11月份张桂梅的考勤和计件明细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纳张桂梅2013年10月工资2010.90元的主张。对永合橡胶以丢失考勤和计件明细表为由,要求按照张桂梅2013年1月至9月的平均工资1412元支付2013年10月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桂梅在永合橡胶工作至2013年11月21日,其2013年11月的工资应为813.38元。永合橡胶同意按照1059元支付,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青岛胶南永合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被告张桂梅2013年9月份工资1177元、10月份工资2010.90元、11月份工资1059元,以上共计4246.9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被告张桂梅的其他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好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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