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宋某与被告群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8日到被告公司上班,自2012年6月起被告开始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至2013年2月初才发放了2012年6月至12月的工资。2013年1月之后的工资至今未发,2013年7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0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13年10月12日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工资21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600元。
被告群发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群发公司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2013年1-6月欠薪情况表载明:宋某于2007年8月入职,2013年1-6月拖欠的工资为每月3600元、经济补偿金6个月共21600元,以上两项合计43200元。2013年10月8日,原告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13年10月1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材料不齐备,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的劳动权利依法应当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宋某工资21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1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已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自2013年月7日起解除,被告拖欠工资导致原告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已确认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16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600元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被告群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宋某与被告群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7月起解除;
2、被告群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拖欠的工资21600元、经济补偿金21600元,合计43200元。
阅读上文可知,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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