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件事实
原告刘清龙诉被告福利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于2012年6月14日在被告处工作,从事仓储助理工作。双方约定每年淡季基本工资不少于3200元/月,每年旺季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本院予以采信。因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刘清龙和福利龙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清龙在本案中诉请的各项费用因此缺乏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清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关系存在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维权的基础,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也就无从谈起。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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