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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未获批却因旷工而被辞退,辞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8-10-2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请事假未获批却因旷工而被辞退

周某于2006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月初,周某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得到公司批准后,因其有个人私事,遂写了事假单交给领导,即日便离开了公司。

2007年2月初周某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在退工单上写明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辞职,周某为此和公司理论,认为明明是自己提出的辞职申请,怎么现在成了被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将解除合同改为辞职。

仲裁裁决:请事假未批应算是旷工,单位可辞退

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称,2007年1月中旬周某递交了辞职报告后,随后要求请事假,但未获批准,在此情况下周某未再来公司上班,至2月初方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按照《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递交书面申请,30日后办理辞职手续。但周某在1月中旬请事假未获批准,就擅自不来上班了,也不作任何说明。因此,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周某的旷工行为作出处理并无不妥。

周某则表示,自己在递交辞职报告后未能在之后的30天内履行合同是事实,但自己是请了事假的,怎么能算是旷工呢?因此,要求将解除劳动合同改为辞职。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周某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不久,又递交了事假单,但未等公司批准答复,就已离开了。仲裁委认为,周某在提出书面辞职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仍有义务在之后的30天内继续履行合同。周某递交事假单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未再上班的行为已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处理并无不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辞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案是一起有关员工辞职引起争议的案例。

根据《劳动法》以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这30日内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这既赋予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较大的自由度,同时也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周某在递交辞职申请后,应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个人原因请事假的,也应在公司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在公司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周某不应随意离开公司,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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