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例回顾:职工先后遭遇两次解约
王伟是一个出色的专业人才。早在1998年7月,他就和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签订了《外派员工劳动合同书》,在一家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他和外事派遣中心最后一次续签的合同到2010年6月30日止。2009年3月20日,王伟突然接到美国公司的《解聘通知》,说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谋取不当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要求他退回办公电脑及备份业务材料,答应支付其3月份的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金。对此,王伟很不服。而更让王伟无法接受的是,2009年4月20日,派遣中心也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其间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还以王伟迟迟不归还公司电脑及文件为由,通知派遣中心将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补偿金。这意味着为公司效力十多年的王伟被“净身出户”了。
法院判决:同时存在违法行为两家公司连带赔偿
王伟首先将派遣中心告上劳动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派遣中心单方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王伟经济赔偿金198506元。对此,派遣中心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将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派遣中心在解除与王伟的劳动合同时,援用的理由包括“故意泄露供职公司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但出具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伟存在以上事实,派遣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王伟要求派遣中心和美国公司中国办事处连带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人员的真正“东家”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两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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