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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严重违纪被开除,能否以过往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2018-10-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回放:员工因严重违纪被开除

2006年,施先生应聘至某实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施先生与实业公司又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两次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7月,实业公司与施先生谈话并制作了他亲笔签名的谈话笔录。在该笔录中,施先生承认2006年至2007年期间,他在工作中建立“账外账”未通报公司,在工作移交过程中也没有向继任同事移交任何账目。同年7月底,实业公司以施先生存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施先生在签收了退工单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便起诉至法院。

实业公司辩称,施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私设“账外账”,违反法律、财政政策及公司行为准则,造成公司损失,影响了正常经营。之所以200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没有处理施先生,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他的违纪行为。对此,施先生认为,他2007年就离开初任岗位,按公司财务审计制度,该公司直至2011年才得知他私设小金库不合常理。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以施先生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

律师说法:能否以过往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1、本案中,用人单位为何不能以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主张解除续签的合同?

首先,施先生违纪行为均发生于2006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实业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此后多次与施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为实业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放弃了主张。

其次,虽然实业公司与施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延续的,但双方签订及续签的各份劳动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和期限性,续签的劳动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可与前份劳动合同一致,也可不一致,故除非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纪行为解除续签的劳动合同。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约行为解除续签的合同?

首先,若双方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因前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违纪行为解除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当事人自治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次,若劳动者出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用人单位基于某些客观原因,如劳动者隐匿违纪事实、违纪事实的危害后果短期内不可预见等,在公司正常管理的情况下,确实不能及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现违纪事实,且该违纪事实的发生足以使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实施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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