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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员工,企业规章制度怎么适用?

2018-10-2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回顾:辞退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员工

深圳某技术公司于2008年10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张某等20人于2010年3月入职,公司以入职培训的方式,向张某等新员工告知和送达了公司的规章制度。2011年5月,公司因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他们这些后来新入职员工的同意,制定程序违法。公司则认为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在后来新招员工时也要求员工对此予以签名确认,张某是因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企业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入职员工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新入职的员工是否同样适用?该案经仲裁庭查证核实,公司在张某入职前已经过民主程序通过了规章制度,在张某入职时又组织其学习并签名确认,该规章制度对张某是同样适用的。因此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企业规章制度怎么适用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定和劳动纪律的总称,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也常被称为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或提供建议,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关系着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人员流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企业的规章制度一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就具备了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无须再向新入职员工的重新征求讨论意见,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的特征是一次性的。而规章制度要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还必须履行送达程序,即:必须向每一位员工告知和送达该规章制度,才能对被送达员工发生法律约束力。

当然,企业规章制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当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时,应当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履行民主制定程序,并重新履行向员工送达的程序,否则,企业新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或新的条款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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