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冯姐,真是太感谢了,没有你真心实意帮忙,我受气不说,这经济补偿肯定也是没指望了。”3月24日,外来务工人员曹某特意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向监察员冯雪英连声致谢。这起受理不到一周的劳动纠纷,在监察员的努力下得以成功化解。
3月20日,曹某来到四季青劳动监察中队。他情绪激动,称被公司炒鱿鱼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曹某说,自己去年3月1日入职杭州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曹某工作努力,销售业绩一直领先。今年2月8日,公司的洪经理通知曹某,经公司研究决定,提拔他为销售总监,并派他到公司在江干区设的业务点工作。但按照公司人事制度规定,新上任中层干部须经过6个月试用期的考察。于是,公司与曹某协商,又重新改签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6个月的职务试用期。曹某承认,自己干业务可以,但不擅长领导管理,在开拓新市场业务时出现两次失误。公司以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曹某不服,找公司理论,却被轰了出来,还在推搡中受了轻伤。
监察员冯雪英先是耐心安抚曹某的情绪,然后立刻打电话询问情况。电话里,洪经理坚称公司的做法没有错,是曹某工作能力不行,无法胜任岗位。在电话里,监察员一番说理没有结果,于是想请洪经理到街道来,洪经理却把电话给挂了。于是,冯雪英试图联系该公司老总杨某,杨某推脱此事已全权委托洪经理处理,可冯雪英又无法联系上洪经理。
事情陷入僵局。第二天,冯雪英经多方联系,定好次日下午两点约谈劳资双方。可定好的时间到了,洪经理又未露面。
3月23日,冯雪英和同事坐公交车,从城东赶到城西该公司总部。又等了近1个小时才见到洪经理。她拿出相关法律文本,据理解释: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定,以曹某职务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任命新的管理者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畴,调整的是职工职务,后者才是劳动法律法规所约束的试用期,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订劳动合同不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曹某的工作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改签或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公司有权与曹某再次约定职位试用期,但该试用期只能约束曹某是否胜任总监职务,若不胜任,公司可解聘,但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然,属无故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冯雪英一番耐心说理,该公司终于在现场通过支付宝将经济补偿金打给了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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