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A公司职员田某在外地出差期间,由于嫖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现该员工返回岗位上班,上述事实被单位调查发现,公司领导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田某提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并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最后单位履行了仲裁裁决结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该法规定表明,卖淫、嫖娼行为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情形时,是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因此,一旦经公安机关查处后,行为人将会被依法采取行政拘留这样的人身强制措施,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A公司员工因为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无需向员工支付这期间的劳动报酬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能解雇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项第28目: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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